12月26日下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团体标准公告,要求各会员机构遵照执行。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各参与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的从业机构宜参照本标准开展信息披露。
根据标准内容显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定义沿用了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十)项的修改中给出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明确定义,即以互联网为主要信息渠道向特定对象开展的股权融资业务活动。
同时,该标准也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披露内容以及披露时间进行了明确规范。
标准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和披露信息,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禁止虚假、重大遗漏、欺诈、夸大、诱导、误导的信息披露行为,禁止任何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收益的信息披露行为。
信息披露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信息披露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对投资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如实、完整、全面披露。禁止借信息披露开展营销、推销活动。信息披露应对投资人实行分级披露。
拟披露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规定,应事前与当事人就披露内容和脱敏方式充分沟通并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标准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应包括融资项目上线展示、认购期间、投后期间及退出期间各阶段的项目信息披露,以及融资方、从业机构、领投人、项目管理人、投资主体等各方应披露的信息。
其中:上线展示阶段是指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经从业机构形式审核后予以上线展示的阶段;认购期间是指从业机构规定的投资人进行项目打款的阶段;投后期间是指项目成功融资后至退出前的阶段;退出期间是指投资人在合适时机退出,实现股权变现的阶段。
标准规定,项目投后期间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融资方应披露公司半年度和年度报告,领投人或项目管理人应每半年披露项目运营情况。从业机构应在经营期间定期开展信息披露,按要求披露从业机构的运营信息。
除上述信息外,其他信息为临时信息披露,应在必要时披露并更新信息。
此前的11月15日,中国互金协会在天津召开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在该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团体标准。
来源:鸣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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